在造价鉴定中,若签证单与实际工程量不符,核心原则为以实际工程量为准,同时需结合合同约定、签证形式有效性及证据充分性综合判定,并非单一依据签证单或实际情况,具体判定规则及实操要求如下:

一、通用法定判定规则(无特殊合同约定时优先适用)
无论签证单是否完成签字盖章的形式流程,只要有确凿证据证明其记载的工程量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造价鉴定必须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重新计算价款,这是《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5.9.1 条的明确规定,也是行业 “实质真实高于形式合规” 的核心原则。
若签证单形式完善(签字盖章齐全)但仅计算有误,鉴定机构需先修正计算错误,若工程量与实际不符,则直接按现场实测数据调整,而非保留签证单的错误数据。
二、合同有特殊约定的例外处理
若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竣工结算仅依据签证单、竣工图纸等书面文件,不参考现场实际,鉴定机构需按合同约定执行,但存在两个关键补充要求焦作中院:
若一方对书面文件与现场不符提出异议,且仅从工程外观即可明显看出不一致,鉴定机构需分别按签证单和现场实际计算两份造价数额并单独列明,交由法院 / 仲裁机构结合双方证据最终判定;
若异议涉及隐蔽工程(如地下管道、地基垫层),无法通过非破坏性方式核实实际情况,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鉴定机构直接按签证单等书面文件计算,不予采纳异议。
造价鉴定中推翻签证单、采信实际工程量,必须以客观、合法、关联的证据为依据,无实质性反证的,不得单方否定签证单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