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没按时付进度款,承包人能不能停工?停工后工期延误了,责任算谁的?

今天用最高法的一个判例给大家讲清一个建设工程核心规则:发包人没按时付进度款,承包人停工,不用承担工程逾期责任。
最高法这起案例说得非常清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承包人被迫停工,承包人对此不承担工期逾期责任。简单说,钱不到位,停工有理,工期顺延。所以,施工方在发包人违约付款时,有权暂停施工,且不必为停工期间的工期延误背锅。这是法律对守约方的保护,也是对违约方的警示。付款是前提,停工不担责。
案例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646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YX公司是否存在违约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案涉工程款按施工进度支付,YX公司在BX公司申报形象进度7日内应当支付进度款。2017年8月25日和2017年9月23日,BX公司分别向YX公司发出支付工程进度资金400万元和600万元工程进度资金的申请单。YX公司收到后,既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也未给BX公司明确的答复和付款。YX公司的该违约行为,是导致BX公司被迫于2017年12月10日停工且至今未能完工交付工程的主要原因。而且,BX公司提交的经YX公司施工代表确认的工程联系单显示,BX公司进场施工的现场存在大量的垃圾及堆放物未清理,部分强弱电工程、通风管道、配电箱、电线预埋管道等施工前的基础工程仍存在问题,上述情况与合同有关“照明及上下水安装、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已完成”的约定明显不符。原判决据此认定YX公司构成违约,以及BX公司未超过工期,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