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固定价合同工程原则上不对工程价款进行造价鉴定。但如果双方仅存在口头约定的固定单价,要怎么处理呢?

首先,口头约定亦是双方真实意思,在有证据证明且经法院质证属实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信该口头约定单价作为结算依据。常见证据包括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工程签证、会议纪要、结算单、付款凭证及证人证言等。
其次,若无法证明口头约定单价,或双方对单价存在重大争议且无有效证据佐证,则应启动造价鉴定,参照同期、同地区、同类工程的市场价格及定额标准据实鉴定工程价款。
另外需要注意:无论依据约定单价还是鉴定价格结算,均应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
参考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 28 条:约定固定价(含固定单价)结算的,原则上不鉴定;仅工程量 / 质量标准变化、风险范围外可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 号)
第 19 条第 2 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