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工程纠纷,做造价鉴定到底以哪些资料为依据?

提醒一下:所有资料必须合法有效、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有效鉴定依据。
首先,合同及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文件、答疑纪要,这是第一优先级鉴定依据。
其次是设计与技术资料,包括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会审、技术交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然后是现场过程资料,工程签证、工程洽商、工作联系函、会议纪要、甲乙双方往来正式函件。
还有造价财务资料,投标报价、预算结算文件、材料价格确认单、进度款支付凭证等价款依据。
最后,现场勘验笔录、施工影像、实体检测报告,以及国家计价规范、地方定额标准,均作为鉴定参考依据。
参考条款
民诉法第 66 条、证据规定第 34 条:所有鉴定资料必须经法院 / 仲裁庭质证、认证,未经质证不得作为鉴定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
第 3 章 “鉴定依据”:明确鉴定依据包括合同文件、招投标文件、设计文件、变更签证、施工记录、造价资料、勘验记录、法律法规、规范定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