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造价鉴定中,纯劳务分包的鉴定之所以更为复杂,核心原因在于其剥离了材料、机械、管理费等相对确定的计价要素,仅保留人工这一弹性极强的变量。

一方面,劳务合同往往约定简单、边界模糊,需要先对法律性质进行界定,区分其属于合法劳务分包还是变相工程分包,不同定性将直接导致计价规则完全不同。
另一方面,人工计价存在定额工日与实际用工的差异,当事人常就此产生争议,鉴定机构需结合合同、施工情况综合平衡,难以简单采用某一标准。
加之劳务作业多涉及二次结构、装饰、安装等分项内容,现场签证、用工记录、施工资料普遍不完整不规范,工程量与实际用工量难以精准还原,进一步加剧了鉴定难度。
参考条款: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5.6.3 当事人因人工费调整文件,要求调整人工费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如合同中约定不执行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
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提出意见的,鉴定人应分析鉴别:如人工费的形成是以鉴定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为基础在合同中约定的,可按工程所在地人工费调整文件作出鉴定意见;如不是,则应作出否定性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